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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房通小编了解到,示范区滨河路西侧、富春江路北侧地块E-09二类居住用地、E-10二类居住用地、E-23二类居住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控制图草案出炉!
配套设施:
1、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建配电室、垃圾收集点等市政服务设施。
2、公供设范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设置,E-O9地期内物业管理用房是乳面积不小于00m,社区用房康策面积不小于350m,且每百户不低于30m,室内文体活动中心理氟面积不小于100m,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m,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570m,以上公共服务设施须集中布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小于200m,且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m;幼儿园班级规模不小于12班,建筑面积不小于4100m。E-10地块内物业管理用房建策面积不小于600m,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60m,且每百户不低于30m,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是筑面积不小于100m,且人均难筑面积不低于0.1m,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理策面积不小610m,以上公共服务设范须集中布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m且队期地面积不低于0.3m。E-23地内物业管理用房理筑面积不小于60m,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m,且每百户不低于30m,室内文体活可中心理策面积不小于100m,且人均理筑面积不低于0,1m,社区养老服务设商理氟面积不小680m,以上公其服务设范须集中布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小于200m,且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m。
控制导则:
1、多层住宅日照间距系数1:1.5,地块内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均糖进行日照分析,并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及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2、高层居住建筑正向间距不得小于28米,多层与中高层混合的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
3、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应增加5米。
4、商业类或兼容商业类建筑退让较普通住宅多退3米以上,并同时满足地面停车要求。
5、E-09地块内商业建筑可沿居住区道路布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0m2;E-10地块内商业建筑可沿富春江路、居住区道路布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0m;E-23地块内商业建筑可沿富春江路、居住区道路布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0mm。
6、地块内建筑沿道路南侧界面空透率不低于25%;沿道路其他界面空透率不低于20%。
7、若地块与其相邻地块被一家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可进行统一规划,指标可统一核算,出入口可统一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可统一配建。
8、依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鹤政【2018】23号),地块内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满足相关文件要求。
9、依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鹤政【2017】16号),地块内鼓励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设计和建造。
10、地块应满足鹤壁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标准:
(1)低影购开发雨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规划设计标准为:以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自然净化的一般屋面和不透水硬化地面初期径流厚度标准应分别不小于:一般屋面2m,地块内路面3.5m。(2)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流量控制的规划设计标准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内的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3)低影响开发调脂设施有效容积的排空时间规划设计标准为:a)地面外排水量、径流污染控制设施有效容积的渗透排空时间不植超过24小时,困难时不应超过48小时;b)地下外排水量、径流污染控制设施有效容积的渗透排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困难时不应超过120小时;c)峰值流量控制设施有效容积的排空时间应为6-12小时。(4)除满足上述建设标准外,还应满足国家及我市关于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
11、地块内住宅统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库),并按规划设计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住宅配建停车位按国家相关要求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12、地块丙建筑必须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城市亮化等相关要求。
13、其它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鹤壁市相关规定。
公示说明
公示主体: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河路西侧、富春江路北侧地块控制性
详细规划指标控制图则(E-09、E-10、E-23)草案
公示时间:2019年08月21日-2019年09月19日公示期限:30天
公示内容:
该地块控规图则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现对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河路西侧、富春江路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控制图则(E-09、E-10、E-23)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如图所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与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直属二分局联系。
附注:
1、该图仅为示意图,以最终审批为准。
2、该项目涉及利害关系人,请于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书面意见请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否则视为未提出异议;若需听证,请于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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